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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担保机构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7-11-7     来源:   浏览次数:  
 

江苏省财政厅

文 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苏财外金〔200753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苏省担保机构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

为鼓励和引导各类担保机构为生猪养殖提供贷款担保,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省建立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贴专项资金。为加强对风险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江苏省担保机构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实施当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办反映。

 

附件:《江苏省担保机构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印发 生猪 担保 补贴 办法 通知

抄送:财政部,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8月31印发

                                                 共印220

附件:

江苏省担保机构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88号)的有关精神,为了鼓励和引导各类担保机构为生猪养殖企业(户)提供贷款担保,我省建立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贴资金”)。为加强对风险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机构,是指本省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贷款担保资格的各类所有制担保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贷款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为生猪存栏量30头(或母猪存栏量1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企业(户)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而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风险补贴资金,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专项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为生猪贷款提供担保的引导性财政扶持资金。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年度风险补贴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负责受理各地有关风险补贴资金的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根据综合评审结果,下达省级风险补贴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对风险补贴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风险补贴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省金融办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风险补贴资金申报的组织工作,参与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配合省财政厅对风险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受理本辖区内各担保机构风险补贴申请,负责对担保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八条  风险补贴资金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贴资金;二是各市、县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九条  省级财政风险补贴资金与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共同组成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贴资金。各地区财政与省财政的配套比例将根据各地上一年度生猪出栏量来确定,其比例定为:生猪年出栏量超过60万头的县(市、区),风险补贴资金县(市、区)财政与省级财政配套比例为19;生猪年出栏量在40-60万头的县(市、区),配套比例为37;生猪年出栏量低于40万头的县(市、区人配套比例为55

各地区上一年度生猪出栏量以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条  风险补贴资金专项用于为生猪贷款提供担保的机构因生猪贷款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的风险补贴。各担保机构应将财政拨付的风险补贴资金用于充实损失准备金。

第十一条  风险补贴资金补贴标准,按上一年度担保机构为生猪贷款提供担保总额的1%计算。贷款期限应不低于3个月。

第十二条  风险补贴资金按照属地原则发放。担保机构对生猪贷款的担保额,按担保机构所在市、县归属扎口统计。根据核准后的各地风险补贴资金总额,省与市、县财政按规定的分担比例出资。

第十三条  风险补贴资金申请、拨付程序为:

(一)各担保机构应对本机构上一年度生猪贷款担保总额进行统计核实,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财政提出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贴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文件)。申请材料应包括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担保机构为生猪贷款提供担保的合同等。

(二)市、县财政局对各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于3月底前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统一报送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各省辖市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应将生猪年出栏量超过40万头的所辖区单列。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对各地生猪贷款担保实绩进行审核确认,作为省级财政承担风险补贴资金的拨付依据。

(四)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上年度生猪出栏量核定各地财政配套比例,同时,根据最终核准后的各地担保机构上一年度生猪贷款担保实绩,按照省级财政分担比例,将省级风险补贴资金下拨到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配套比例和核准后的生猪贷款担保总额,将省财政下拨和本级配套的风险补贴资金拨付给相应的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  风险补贴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增加各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严禁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十五条  各担保机构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贴资金。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贴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以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足额安排配套资金的,省财政将通过直接支付的方式将有关配套资金支付到相关担保机构,并通过适当途径扣回省财政垫付的资金。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年度终了前应将本年度风险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财政厅。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效果以及对获得补贴资金的担保机构的整体评价等。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风险补贴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也可由审计部门组织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度开始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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