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常财外金〔2007〕7号
关于落实担保机构扶持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经贸委,各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改革创新试点的若干意见》(常发〔2007〕22号)有关奖励政策的文件精神,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扶持奖励,现将具体落实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设立担保机构扶持奖励金。市级财政预算内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对担保机构的扶持奖励。
二、扶持奖励对象。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报市经贸委备案的担保机构,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无严重违规失信不良记录;
2.按市财政局、经贸委要求准确、及时上报业务、财务情况等资料。
三、奖励扶持范围和标准。
(一)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对各类资本新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若该信用担保机构成立未满3年,或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关闭,或成立后3年内年担保月均余额未达到注册资本金3倍以上的,奖励资金扣回。
(二)对信用担保机构补充资本进行定额奖励。对于原注册资本金低于500O万元,补充资本金后达到500O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奖励50万元,对增资超过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若该信用担保机构增资后正常经营未满3年,或成立后3年内年担保月均余额未达到注册资本金3倍以上的,奖励资金扣回。
(三)设立担保机构业务奖励金。年累计为小企业融资担保额占全部担保额50%以上(小企业标准按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执行,若以后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年担保月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3倍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第一年对担保月均余额超过3倍以上的部分给予0.5%的补贴,超过5倍以上的部分给予1%的补贴,以后年度对超过上年度月均担保余额以上的部分给予1%的补贴。
四、奖励资金申请与拨付程序。凡申请奖励资金的担保机构须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月均余额计算表》及增资验资报告书。市财政局对有关资料审核后,核定奖励金额,以文件形式下达奖励单位名单及金额。担保机构凭文件到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奖励、补贴资金用于补充资本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奖励资金用途,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缴已拨资金,并暂停享受补助资格三年,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担保机构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于2007年起实施。原常财外金〔2005〕8号、常财外金〔2006〕20号文同时废止。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担保 奖励 通知
抄送: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委常州分局。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8月13日印发
共印8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