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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创业投资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随着《办法》的发布,创投企业将获设立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税收政策扶持、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等三大扶持政策。 该《办法》以《公司法》等法律制度为基础,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并对“创业投资”、“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等概念作出法律界定,从资本私募、委托管理、承诺出资制度、特别股权投资制度、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等九个方面,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体现了制度创新。 在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方面,《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并且“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在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方面,《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通过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事先约定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为建立成本约束机制提供法律依据;创业投资企业还可以事先设立有限的存续期,存续期一到即可清盘以及创投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等。 据了解,为切实贯彻实施《办法》,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创投体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正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抓紧制定税收扶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拓展创业投资企业资金来源渠道等多方面的配套规章与政策,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除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外,还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等有利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