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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将出台政策大力扶持创投企业 |
| 发表日期:2007-3-22
来源:中国批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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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记者从正在召开的中国科技论坛上获悉,广受业界关注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将在近期颁布实施。 该《办法》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央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等十部委联合起草。 从记者独家获得的有关资料分析,《办法》首次对创投企业进行了严格而准确的法律界定,同时给予多项政策上的扶持。 而“随之出台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在行业监管、税收优惠、融资政策、投资运作和退出机制等领域都有重大突破。”国家科技部研究中心创业投资研究所所长房汉廷说。 清科创业投资公司执行总监陈强认为,《办法》的出台,将推动中国创业投资以更快的速度发展。 创投企业法律界定首次明确 “《办法》在这个时候出台,大家都有某种期待。”陈强说,现行机制对发展不利,创业投资公司寄希望于《办法》带来一些实质性的突破。 2000年以前,中国创业投资曾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期,特别是1999年国务院转发七部委《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后,曾一度掀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热潮。但是,由于配套性法规一直未能出台,创投企业的数量在2000年8月以后开始下降,创投的不景气状态一直延续至今。 为此,早在2004年1月,科技部和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就组建了“国家创业投资机制部际协调小组”,3月即成立了由发改委牵头的“十部委起草小组”。 去年5月,《办法》形成草案,开始在业界、地方政府、起草小组成员单位和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今年6、7月间,《办法》由十部委会签后并上报国务院。”参与起草的科技部研究中心创业投资研究所科技财税室主任张缨博士说。 据悉,《办法》共分6章32条,包括:总则、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和附则。 作为中国第一部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特别法律保护的法规,《办法》首次对创投企业进行了严格而准确的法律界定:“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良成熟或相对发育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这里说的“创业企业”,《办法》明确规定“不包括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在对“创业投资”进行界定的同时,《办法》还对投资运作做出了一系列限制,目的是确保创投切实支持企业。 这些限制包括:创投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公司;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投企业总资产的20%;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但没有投用的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和其它固定收益类的证券;等等。 《办法》还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据科技部一位相关人士解释,《办法》摒弃了这种审批设立方式,是考虑到我国创投业的现状和今后政策扶持的力度,仅规定对希望申请政策扶持的创投企业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创投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向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即可。目前,在美英等创投业发达国家,对于享受政策扶持的创投企业,政府都采取“审批设立基础上的监管”。 备案管理部门将分国务院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改委;省级管理部门由同级政府确定,原则上为省级发改委,也可以是已经授予管理职能的科技部门。不进行备案的创投企业,既不接受这些管理部门的监管,也不享受国家的政策扶持。 创投企业的备案条件即申请政策扶持的条件主要有两条:一是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二是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上述人士认为,《办法》之所以做出最低资本规模的限制,主要是考虑到创投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加工贸易类企业,必须具备较大资本规模才有抗风险能力。 但考虑到出资人的出资能力和避免资本闲置,《办法》还是做了一点变通,即“允许承诺的出资分期到位———全体出资人承诺在注册后的3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的,首期实收资本可以不低于1000万元。”这样,创投企业可以先期成立,再根据承诺协议和投资需要逐步追加资本。 三大政策扶持创投企业 对创投企业进行政策上的扶持,是《办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制定这个法规的最终目的。 “最主要的是三大政策,即建立引导基金、融资优惠和税收优惠。”房汉廷说。 《办法》第22条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 为建立创业投资基金,科技部设想了一个“母基金”的大框架。“但在具体的操作细节上还没有形成共识。”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计财部处长邝青说。 其实,地方政府注资创投企业,此前不乏先例,上海创投、江苏创投就是较成功的典型。但这种行为一直处于“灰色地带”,这一次,《办法》明文规定可以投资。“现在明确了,可以搞。”一直在探索这方面创新的邝青显得很轻松。 对此,国家开发银行也做出了积极的反应。从2003年起,他们便与科技部共同研究草拟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方案,目前还在与财政部进行沟通,希望通过将国家用于支持科技发展的财政资金和开发性金融有机结合,共同构建“基金的基金”,支持创投企业。 国家开发银行投资业务局张宝荣副局长认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时机已经日趋成熟,国务院批准实施《办法》,为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提供了法律基础,“这为开发银行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办法》对于创投企业在融资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也相当大。尽管《办法》没有作具体规定,但据房汉廷透露,“配套政策中有一条,创投公司可以以银行贷款去投资项目,这在以前是不允许的。” 在税收优惠方面,国际通行做法是将创投企业视为“投资管道”免征所得税,对投资者实行税收抵扣,美国更将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视为免税主体。但《办法》对此只有简短的一句话———“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创投企业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有关部门的解释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税制改革时期,因此《办法》只能做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办法要由国务院财税部门另行制定。 关于创投企业普遍关注的投资退出机制,《办法》要求国家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退出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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