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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为农业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实施奖励的意见
发表日期:2007-4-25     来源:   浏览次数: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4100

关于转发市农林局等部门关于

对为农业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

担保机构实施奖励的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当前,我市的农业经济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传统农业正加快向现代农业转变,各类农业企业已成为市场竞争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为有效解决农业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等问题,加快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林局、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联合制订的《关于对为农业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实施奖励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对为农业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实施奖励的意见

为鼓励和扶持担保机构更好地开展支农担保业务,加快农业项目建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提高农业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决定对为农业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实施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农业企业范围

本市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企业。

二、担保机构的条件
  1.在本市注册,经营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诚实守信,经营规范,积极为农业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自负担保风险。

三、融资使用范围
  农业企业生产经营中新品种和新技术的引进、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及贮藏保鲜等方面。

四、奖励额度

奖励额=支农担保额×担保月数÷12×1%

五、业绩考核时间

以自然年度为业绩考核时间。

六、考核机构
  由市农林局、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组成市农业融资担保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

七、奖励资金的核发程序

(一)支农担保机构在每年1月向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上年度下列材料:

1.开展支农担保服务的年度总结;

2.支农担保情况明细表,并附被担保企业确认材料;

3.担保合同书以及履行情况(包括担保合同、借款借据、银行对账单、保费发票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支农担保机构完备的材料后,提交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年度支农资金预算额中兑付。

(三)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追回全部资金,并取消今后受奖资格。

 

市农林局  市财政局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四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农业 金融 奖励 意见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921日印发

共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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