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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
文件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常财外金〔2005〕8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强做大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担保机构: 现将《常州市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强做大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强做大奖励办法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企业 担保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委常州分局、市工商局。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4月22日印发
共印80份
附件:
常州市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强做大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常州市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规范管理,鼓励担保机构进一步做强做大,为我市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环境,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奖励专项资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三条 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报市经贸委备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申请奖励。
第四条 奖励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年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日平均余额大于5000万元;
2.严格执行《担保法》和《常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运作规范;
3.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范;
4.无严重违规失信不良记录;
5.按市财政局、经贸委的要求上报业务、财务情况等资料,接受市财政局、经贸委等五部门的监督并参加年度考核。
6.政府投资的担保机构,民营资本的比重不低于30%。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担保机构,根据其当年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日平均余额(以下简称日均余额)较上年增长部分计算,确定奖励金额。
1.当年日均余额低于1亿元的担保机构,增额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奖励0.5%;增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1%。
2.当年日均余额高于1亿元(含1亿元)的担保机构,增额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奖励1%;增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1.5%。
日均余额的计算公式为:Σ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所提供的担保额×当年担保天数÷360。关联企业、个人贷款、政府融资及单笔单户超标担保的担保额,均不得列入计算范围。
第六条 对单户担保机构的年度奖励额以100万元为限。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七条 凡申请享受政府扶持资金的担保机构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上报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日均余额计算表》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市财政局、经贸委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对有关资料审核后,核定担保机构日均余额及奖励金额,以文件形式下达奖励单位名单及金额。
第九条 担保机构凭文件到市财政局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
第十条 各担保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供真实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申报过程中有虚报冒领,有意骗取扶持资金情况,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已拨奖励资金全额收回,机构在2年内不得享受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收到的奖励资金应全部用于充实风险准备金。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对担保机构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奖励资金的,应责令其予以纠正;不纠正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拨奖励资金全额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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