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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城市建设投融资出台新规 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表日期:2007-4-26     来源:   浏览次数:  
     一项旨在对城市建设投融资进行制度化管理的暂行规定,已于本月初开始施行。

  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出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方式市场化的势头,外来资金的注入,促进了城市建设快速、健康发展。同时,这也迫切需要出台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制度。

  根据暂行规定,我市政府性城市建设投融资的主体是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水利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防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市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单位。

  投融资主体要按照市场运作、自求平衡、依法经营、规避风险的原则运作,承担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资金融通、项目投资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建立由市政府领导,市发改、财政、审计、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利、人防等职能部门共同组成的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在此框架下,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也在规定中予以明确,对城市投融资监督管理,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在暂行规定中,还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组织实施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中出现的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违纪问题、大额索赔、建设资金严重缺口、工期长时间延误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接受市政府、联席会议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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