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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行业协会章程
发表日期:2007-4-27     来源:   浏览次数:  

 

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

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协会(Changzhou SME Credit Guarante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

由常州市区域范围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组织规范行业自律,发挥银保企三方共赢局面的桥梁与纽

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主管单位

本协会接受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常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场所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暂设在江苏省常州市广化街1号金谷大厦1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建立和完善常州区域范围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组织开展行业自律,规范担保

业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二)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呼声,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三)以会员资信为管理核心,加强相关机构的合作交流,不断提升会员信用。

(四)加强行业课题研究,引导开发新品,拓展新业务市场。

(五)组织学术交流,协助人才引进,开展业务知识培训。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   工作上与信用担保业务关联,具有一定知名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常设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该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第届3年(首届会员大会任期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公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首届任期2年),原则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是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公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公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消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562日的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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